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404911。
被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韩洪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并已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人王春秀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杨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春秀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 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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