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连浩特市鹏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铁道东、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57887250X8。
法定代表人:李某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军,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立,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宝山区。
被告:马忠学,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张凯,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邓宝刚,男,住河北省迁安市。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文,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胡益文,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二连浩特市鹏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立、胡益文、马忠学、张凯、邓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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