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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霸州市中远陶瓷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中远陶瓷城,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西粉营村,注册号:131081200003186。法定代表人王玉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霸州市中远陶瓷城为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霸州市中远陶瓷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晨雨

书记员:白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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