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
负责人袁雪康,该公司经理。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
委托代理人赵国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沧州阿某卡某某新某某项目部。
企业地址沧州市阿某卡某某新某某21号楼2单元201房间。
第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谢金永,该公司经理。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沧州阿某卡某某新某某项目部、第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沧州阿某卡某某新某某项目部、第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分公司沧州阿某卡某某新某某项目部、第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志新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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