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戟,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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