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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超
韩某某
李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王楼村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村。
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孙超,现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团林乡小韩庄村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北路梅园里小区北门一号一楼。
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已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刘志

书记员:张露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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