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金某(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某,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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