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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诉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金某(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某,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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