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苗族,生于1976年8月19日,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街2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唐苗苗。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荆门市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苏维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