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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邢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君,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和,职务经理。第三人:黑龙江省天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滨,职务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邢某某撤销对安达市八道街御景豪庭一期7号楼6门一、二层房屋执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586.00元,减半收取计16,793.00,由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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