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原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柴瀚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宜昌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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