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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军与被告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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