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某某
杜璐
杨沛林
许弟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文某
雷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杜璐。
原告杨沛林。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许弟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文某。
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璐、杨沛林诉被告文某、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璐、杨沛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璐、杨沛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4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潞、杨沛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璐、杨沛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璐、杨沛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4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杜潞、杨沛林负担。
审判长:陈振远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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