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称,杨文耀、施连郎系夫妻,生育长子杨德胜、次子杨某某、三子杨德功、小子杨惠德,女儿杨利贤。杨文耀过世。杨德胜系XXX残疾人,未婚无子女。现因母亲施连郎年事已高,杨惠德、杨利贤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杨德功存在损害杨德胜利益的行为,故其他亲友都认为杨某某担任杨德胜的监护人较为合适。为维护杨德胜合法权益,故要求指定申请人杨某某为杨德胜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杨德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北村XXX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通路XXX弄XXX号XXX室即母亲施连郎家中。杨德胜未婚无子女。母亲施连郎年过90岁。杨德胜有兄弟杨某某、杨德功、杨惠德,姐姐杨利贤。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出具了(2020)沪0151民特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杨德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杨德功向本院递交材料表示,不同意指定申请人杨某某为杨德胜的监护人,要求由其或兄弟三人或母亲或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理由:杨某某身体不好患有XXX疾病且从未照顾过杨德胜;杨某某父子有债务,存在出卖杨德胜房子、偷取杨德胜工资卡分夺杨德胜财产情况。杨利贤亦不能担任监护人。理由:杨利贤年纪大且身体欠佳;夫家兄弟姐妹多且夫家有个弟弟因精神失常在养老院;杨利贤存在欺骗教唆母亲情况。杨某某及其儿子杨建艇表示:为便于更好处理杨德胜的相关事宜及生活管理,故由杨某某担任监护人较合适;他们虽拿到了杨德胜的房屋出售款,但杨德功也拿到了,而且拿的最多;若由杨利贤担任监护人,也是同意的。杨惠德妻子董连珍表示:杨某某居住在杨德胜住处附近,便于照顾,故同意申请人为监护人;决不同意杨德功任监护人,他患有XXX疾病需要血透;杨德胜房屋系杨德功出售,兄弟三人每人分得10万元,尚有16万元在杨德功处;若由杨利贤担任监护人,也是同意的。杨利贤表示:对于监护人的人选,家庭内部也讨论过,少数服从多数,申请人杨某某担任监护人较合适;为杨德胜确定监护人是为了保障其今后的权益,现因大家产生矛盾,不利于杨德胜今后的生活,所以才产生今天的诉讼;作为姐姐,感到杨德胜的房屋不应该出售,现在杨德功一手操办了出售杨德胜房屋事情,弟兄三人分到了钱款;如果认为要由她担任监护人,也是同意的。施连郎表示:自己年势已高,耳朵聋眼睛瞎,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希望子女能够团结不要有矛盾。
审理中,各方均表示杨德胜生活自理,目前无人照顾。
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1、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及户籍信息、陈家镇裕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杨德胜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民事判决书,证明经法院判决杨德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德功向本院递交了期贷房屋转让协议书,证明杨某某儿子杨建艇作为杨德胜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与案外人施某某订立《期贷房转让协议书》,将杨德胜享受到的动迁安置面积60平方米以4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施某某。
(2019)沪015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经本院调解,案外人施某某给付杨德胜16万元(杨德胜房屋出售另外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该款在杨德功处。
本院听取了杨德胜本人意见,调查走访了村委会干部。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杨德胜母亲年势已高,不宜再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系同一顺位有监护资格的人。虽然杨某某、杨德功均表达了愿意成为监护人的意愿,但从利害关系分析,被监护人杨德胜所享有的动迁安置房利益已被出售转化为房款,而部分房款并未在杨德胜处。虽然杨德功认为房款在杨德胜处由杨德胜自行处置,但其他兄弟姐妹均指认三兄弟各分得房款10万元,其中杨德功拿得最多。在钱款性质需另外查实的情况下,本院再三释明如要担任杨德胜监护人,需出于公心将自己所取得的房款打入杨德胜账户且不得擅自挪用。在杨某某、杨德功尚未打款情况下,本院认为杨某某、杨德功均与杨德胜存有利益冲突,均不宜作为监护人。为更有利于维护好杨德胜的权益,本院综合各方的意见以及杨利贤本人也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由姐姐杨利贤担任杨德胜监护人较为合适。希望监护人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维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杨利贤为杨德胜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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