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关于原告杨德双、刘聃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鄂9021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其中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行帐号为62×××32的存款16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杨德双、刘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某现在医院住院治疗需用钱,申请人杨德双、刘聃也同意并申请解除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行帐号为62×××32的存款16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在(2017)鄂9021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书中已表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杜君华 审判员 赵能华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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