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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福与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福,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田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立新街三委中心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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