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福,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田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立新街三委中心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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