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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得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得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
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得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新城路37号。
代表人卢平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得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杨某某、杨得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得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杨某某、杨得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得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英舒

书记员: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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