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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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