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系被继承人冯贵锁之妻。
被告冯某,系被继承人冯贵锁之子。
被告冯利,系被继承人冯贵锁之女。
被告刘某、冯某、冯利的委托代理人王宝光,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冯某、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元贵、被告冯某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冯贵锁与被告冯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起诉要求冯贵锁与冯某偿还借款7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冯贵锁于2015年9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刘某、儿子冯某、女儿冯利且均自愿参加诉讼并对上述借款7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
被告刘某、冯利在被继承人冯贵锁的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冯某共同偿还原告杨某某70000元。
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冠男 代理审判员 于丙浩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书记员:李玲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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