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系刘修发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教师,住神农架林区。
申请人:刘某(系刘修发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学生,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刘某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神农架林区宋洛乡人民政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在神农架林区农商银行的存款95000元、被申请人赵某某在神农架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6000元,合计111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某名下座落于神农架林区松柏镇XX的房屋一套(档案号:DJ03XX)。申请人杨某某以其与刘修发(杨某某之夫,已去世)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在湖北神农架林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81×××36的存款9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行帐号为62×××32的存款16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某名下座落于神农架林区松柏镇XX号的房屋一套(档案号:DJ03XX),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5元,由申请人杨某某、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杜君华 审判员 赵能华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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