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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许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张某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61年1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张某,女,生于1962年3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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