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德某。
委托代理人:李栋、王殿秀,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蔡志利、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森某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1地块金色港湾五期第3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彭磊。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某诉被告蔡某、被告武汉森某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元,由原告杨德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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