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洲坤,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马洲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冀0630财保18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马洲坤名下的、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FX**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马洲坤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洲坤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0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且原告杨某同意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马洲坤名下的、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冀F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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