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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汤国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彭莉(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汤国新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彭莉,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国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汤国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光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炳勇、人民陪审员李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莉,被告汤国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自身应支付的费用,对其要求由被告承担其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国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补偿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汤国新负担,原告杨某某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自身应支付的费用,对其要求由被告承担其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国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补偿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汤国新负担,原告杨某某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审判长:刘光辉
审判员:冷炳勇
审判员:李芸

书记员:李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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