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
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杨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杨彬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亚莹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春山参加评议,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彬及委托代理人高平、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房屋涉嫌“一房多卖”,且该房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属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5.20元免收,财产保全费1,600.00元由原告杨彬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房屋涉嫌“一房多卖”,且该房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属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5.20元免收,财产保全费1,600.00元由原告杨彬承担。
审判长:王凤
审判员:刘亚莹
审判员:李春山
书记员: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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