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娟,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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