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某,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1层110室。
负责人:朱志成,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保单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核实,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保单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核实,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某某。

审判长:杜晓丽

书记员:闫凯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