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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海波、苏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波,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黑龙江省隆丰工程租赁中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锡全,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田军,该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海波、苏某某、徐锡全、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被上诉人杨海波、苏某某、徐锡全,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生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2月29日,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审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二、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917.00元,减半收取4,95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6.00元,减半收取5,123.00元,均由原审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赵玉忠

书记员: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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