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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王志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志庆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志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石桥沽村北大街3号。13932811480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志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肖梅
审判员:王慧玲
审判员:马艳惠

书记员: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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