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杨某某与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计820.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宝琴
书记员:王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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