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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封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泳如,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平,男。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惠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罗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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