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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某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YE)。原告杨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辰居苑)、面积为140.2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丘(地)号:权001259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叶某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YE)。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兰

书记员:方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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