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杰,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某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YE)。原告杨某某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辰居苑)、面积为140.2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丘(地)号:权001259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叶某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796YE)。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春兰
书记员:方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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