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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B座3-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杨军,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被告:左书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左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永会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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