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代理律师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冀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金叁万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冀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行唐县交警队。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耿化力
书记员: 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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