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建立,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彬,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杨建立与被告高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杨建立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671元,由原告杨建立负担。
审判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人民陪审员 米靖
书记员: 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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