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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芦达川,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芦达川、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请求偿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振宇

书记员:王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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