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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晓彬

书记员: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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