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刘贵学(原告丈夫哥哥),男,住北京市。
被告:黑龙江省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邓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明经望奎县人民政府协调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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