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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严某某与张文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振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文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某、严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官助理  周加佳

审判员:高中伟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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