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计304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人民陪审员 陈雪瑶
书记员: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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