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刘建昌,男,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张德清,男,汉族,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成年,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刘建昌、张德清、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建昌、张德清、杨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昌、张德清、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书记员: 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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