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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新、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建新,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刘会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梅田村十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010016130。

申请人杨建新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山县大路乡寺下小学教学楼工程款64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会纳以与申请人杨建新共同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山县大路乡寺下小学教学楼应付工程款64万元(冻结期限为2年);二、冻结担保人刘会纳与申请人杨建新共同共有的位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天洁国际城-华沙城)18幢3单元2层2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本案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杨建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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