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冯秋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光明路南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士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宫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段芦头镇。
法定代表人陈怀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南宫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乞国忠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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