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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冯秋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光明路南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士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宫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段芦头镇。
法定代表人陈怀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君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南宫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乞国忠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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