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远安县鑫悦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9140E37,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双路村十三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卢成耀,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李上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远安县鑫悦纺织有限公司、陈某、卢成耀、李上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生产设备1603纺织机2台、梳棉机4台、青花机1台、抓棉机1台、拼条机2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远安鑫悦纺织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1603纺织机2台、梳棉机4台、青花机1台、抓棉机1台、拼条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对原告杨建平提供担保的号牌为鄂E×××××,发动机号码为311960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保全申请费30元,由原告杨建平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小清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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