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建国,男,生于1963年10月15日,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侗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宣某县,
被告:宣某家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县李家河镇老司城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NA189W6F9X。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杨某、宣某家盛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下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徐扬
书记员: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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