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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国与杨某某、易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建国
彭小武(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易某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广发汽车租赁部

原告杨建国。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某。
被告易某。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负责人胡兴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广发汽车租赁部。
经营者姜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杨某某、易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广发汽车租赁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易某的银行存款冻结1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易某的银行存款冻结18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易某的银行存款冻结18000元。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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