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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沈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00元,减半收取计92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00元,减半收取计92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大国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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