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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盛海蓝郡A座24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与邯郸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 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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