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乾,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南阳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山,中华联保南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坤、张某某、中华联保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苏俊
审判员 陶华兰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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