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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风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风彬、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欧曼牌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价值约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告雇佣司机周贵新驾驶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同被告之妻杨巧灵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驾驶上述货车驶离停车场后,被告强行拦截将车开走,同时对原告杨某某限制人身自由,经原告向定州市公安局报警后才将原告解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其非法扣押的货车被告拒绝。该货车登记车主为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杨某某,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9时20分许,原告杨某某雇佣的司机周贵新,驾驶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八兄村路口处时,路滑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之妻杨巧灵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杨巧灵受伤。经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贵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巧灵无事故责任。杨巧灵当日到定州市妇幼医院住院治疗,周贵新垫付了部分住院押金。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杨某某,该车辆现在被告处。对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6年7月18日,原告在定州市妇幼医院给被告写下保证书,称因未支付杨巧灵治疗费用,自愿将车放在定州作为担保,存放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与杨巧灵与停车厂无任何关系。对书写过程双方无异议,但原告称书写时系受到胁迫,被告称系原告自愿书写。同日,原告方向定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就此过程报警,后原告离开定州。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现该车辆由被告赵某占有,其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被告以原告未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为由拒绝返还原告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被告应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之妻杨巧灵受伤事宜,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起诉。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冀T×××××、冀T×××××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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