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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秦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延平(与被申请人秦某某系母子关系)。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秦某某系母女关系,根据申请人杨某某陈述,被申请人秦某某与杨增荣生育子女:杨爱军、杨立娜、杨某某、杨延平,杨增荣于1990年3月3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秦某某丧偶后一直未再婚,2014年4月8日被申请人秦某某被诊断为脑梗死,现意识不清,失语,故诉至本院,请求宣告秦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被申请人秦某某法定代理人认可申请人杨某某的请求。
申请人杨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亲属关系证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秦某某与杨增荣生育子女:杨爱军、杨立娜、杨某某、杨延平。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二、死亡报告(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杨增荣于1990年3月3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明秦某某丧偶未再婚。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四、门诊诊断书(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秦某某患有脑梗死,现意识不清,失语。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五、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经鉴定被申请人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六、证明一份(加盖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社区工作站铁人居民委员会公章、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社区工作站公章),证明被申请人秦某某与杨延平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庆三医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67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对被申请人秦某某的病情描述如下:“被鉴定人秦某某意识不清,被家人抱入鉴定室,接触不良,问话不答,对言语刺激无反应,张嘴,目光呆滞,无法进行有效检查,牙齿全部脱落,不能行走,全身瘫痪状态,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处于痴呆状态,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亦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庆三医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67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对被申请人秦某某的病情描述如下:“被鉴定人秦某某意识不清,被家人抱入鉴定室,接触不良,问话不答,对言语刺激无反应,张嘴,目光呆滞,无法进行有效检查,牙齿全部脱落,不能行走,全身瘫痪状态,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处于痴呆状态,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亦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秦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判长:张春锋

书记员: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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